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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易秩序的通告

来源:隆回网友 编辑:redcloud 2009-01-12 17: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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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DR-2009-00001

隆政通〔2009〕1号

    当前,县城有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未缴清土地出让金,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土地或出售房屋,有的改变用途转让土地,有的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征地、圈地,有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有的将房地产抵押后仍擅自转让。为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房地产购买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县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易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开发商必须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能按照规划和批准的用途开发使用土地,属商品房预售的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县城规划区内,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允许转让土地,必须进行房地产开发,2009年1月1日以前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允许进行土地转让的,在开发期内可继续按原合同执行。

    二、广大意向购买者在购买土地或房屋时一定要先查清权属,了解土地用途及规划限制条件,开发商是否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开发商是否可以转让土地,开发商是否将土地或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具体地块是否超越批准红线范围、是否符合批准的土地用途,属商品房预售的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如有疑问可以直接到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规划局查询。购买后可立即向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申请预告登记,并在三个月内办理好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凡擅自转让、购买未经批准的土地或未取得合法权属的房屋,属于非法买卖,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将依法予以查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开发商和购买者自行负责。

                                   二○○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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