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 回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申请2009年度城镇廉租住房租赁
补贴有关事项的通告
隆政通〔2009〕1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2009年度隆回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现将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桃洪镇城镇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60元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 m2以下。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
1、保障面积: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16㎡。
2、补贴标准:3人家庭户每人每年补贴240元(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25元);3人以下家庭户(不含3人户),每户每年加补200元,3人以上家庭户(不含3人户),每户每年每增加1人加补100元。
三、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6、申请人为无房户且租赁房屋的,还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书。
以上资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供,由社区初审后统一提交桃洪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房产局审查、审核、审批。
四、申请时间
请人应于2009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内将申请资料提交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逾期不予受理。
二○○九年七月六日
来源:隆回县人民政府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