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隆回网 (通讯员戴 鹤) 7月27日,隆回县出台颁发了《隆回县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内住户外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据了解,近年因受文物保护法的制约,文物建筑保护与文物建筑内住户随着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而要求改建房屋的矛盾日益突出,隆回县为缓解这一矛盾,依据《文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邵阳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出台了该实施办法。办法的出台实施,对鼓励、规范该县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内住户外迁行为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据介绍,该实施办法的外迁范围只限于产权属于私产性质、集体性质的建筑物文保单位,但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寺、庙、宗祠等建筑住户。
隆回县文物管理局负责人介绍,该县现属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动迁的主要有3处名人故居和1处红军长征旧址建筑内住户,其中,魏午庄故居需搬迁26户、99人,邹汉勋故居需搬迁11户、60人,鸭田战斗指挥所需搬迁23户、104人,谭人凤故居需搬迁25户、88人。
出台的实施办法规定,住户自愿转让拥有产权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房屋给文物主管部门的,建筑物及构建物补偿分等级按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补偿由房屋补偿、搬家费、过渡费及青苗花草树木补偿四个部分组成,其中房屋补偿分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木制、偏杂等5个项目17个类别进行,5个项目的一级补偿标准分别为:300元∕m2、280元∕m2、220元∕m2、180元∕m2、200元∕m2和80元∕m2。
究竟怎样计算文物建筑面积呢?该县文物局负责人告诉笔者,建筑面积按该县现行房屋面积计算规定执行。对旧式木构房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屋的建筑形式,当阁楼屋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高大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层高大于或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
“至少外迁住户宅基地安置问题,以当地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组织解决,原则上坚持‘迁一补一’的原则,对符合个人建房条件及其在文物保护单位内所占合法面积同等宅基地的审批只收取工本费。”该负责人称。
据了解,对文物保护单位内住户外迁工作并非一步到位,而是分年度逐点逐步实施。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是:首先,由县文物主管部门根据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保护情况拟定外迁范围的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县房产局安排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意愿移交产权的房屋进行评估,出具评估认定书。最后,经县政府审批后由财政拨付经费到文物部门予以收购。
同时,按照有关专家的建议,文保单位内住户外迁工作不搞“一刀切”,对不愿外迁或仍要求保留产权的房屋户主可予允许,但应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应文物保护部门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
来源:隆回县文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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