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及参保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以下简称湘政办发〔2009〕4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36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企业改制单位续保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其欠费补缴截止时间延长到2010年6月30日,此前补缴的,仍按历年申报的缴费基数和欠费数额(含利息)补缴。此后补缴的,一律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进行补缴。
二、从2010年1月1日起,凡用人单位已申报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在本结算年度内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再保留缴费基数申报记录。今后需补缴的,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有用人单位的补缴办法补缴(含利息)。不得再按过去申报的缴费基数和过去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
三、用人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如实申报每年度单位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申报要经张榜公示并经参保人员本人签字认可。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予更改。在本结算年度内确需更改的,必须经职工申请、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方可据实更改。凡跨结算年度的,一律不予更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再更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四、根据湘劳社工字〔2009〕4号文件规定,2009年度的缴费月份为2009年4月至12月。从2010年1月起,将缴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至12月。
特此公告
隆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来源:隆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