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政通〔2010〕8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市民卫生行为的通告
为根除市民卫生陋习,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状况,争创省市卫生县城,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就增强市民卫生意识、规范市民卫生行为,做出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乱扔果皮纸屑、饭盒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严禁在街道上随意摆放店牌、广告牌、扫帚、拖把、垃圾桶、潲水桶等物品。
三、严禁在道路上乱牵绳索、乱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严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电杆、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五、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垃圾。
六、严禁损坏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及附属设施。
七、严禁擅自在城区放养家禽、家畜。
八、县城所有临街门面和店铺要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除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外,并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辱骂、围攻、殴打等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0年4月28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