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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景区合作开发招商公告

来源:国家级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景区 编辑:redcloud 2011-01-20 15: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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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景区开发,实现旅游富县的总体战略,经隆回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通过公开招商方式选择景区开发建设合作伙伴,根据《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总体保护规划》的要求,现就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合作开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隆回西北部,涵盖虎形山瑶族乡全乡、小沙江镇三个村共17个自然行政村。由万贯冲梯田、大托石瀑、旺溪大峡谷、崇木凼古树林、虎形山大峡谷、香炉山、水栗凼景区等七大景区组成,规划面积达118.4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约51.31平方公里。景区风景秀丽,生态环境良好,2009年12月批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神秘的花瑶文化、民俗风情具有极强的开发利用价值。

    二、项目名称

  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

    三、项目内容、规模、开发方式、投资计划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见附件《隆回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合作开发合同》。

    四、报名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较强经济实力。

3、有较完善的旅游开发思路或方案。

    五、报名时间、地点

时间: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2月19日

地点:隆回县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六、选择方式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选择合作方。
招商人:隆回县人民政府

联系人:刘图奇

联系电话:0739—8158530 、手机13973582834 

           

                                                 隆回县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2011年1月18日

 

 

 

 

 

附件:

隆回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合作开发合同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为了进一步做好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实现旅游富县的总体战略,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开发签订如下合同:

一、项目名称:隆回县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

二、项目地点:隆回县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

三、项目内容、规模及投资计划

项目内容: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及七大景区配套设施建设。

项目规模:计划总投资三亿元。

投资计划:项目开发建设期五年。开发建设期内,乙方完成景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投入2.4亿元。其中,2011年完成投入8000万元,完成旺溪瀑布景区、崇木凼景区开发和试营业,完成民族风情园建设并试营业,全面完成大托景区和万贯冲景区开发前期工作;2012年完成投资2000万元,完成大托景区和万贯冲景区建设并试营业,民族风情园正式营业;全面完成虎形山大峡谷开发前期工作;2013年完成投入4000万元,完成虎形山大峡谷开发并试营业,全面完成水栗凼、草原、香炉山等景区开发前期工作;2014年至2015年完成投资1亿元,完成相关景区的开发。开发建设期内,甲方年均投入1200万元,完成总投资6000万元,用于景区大门、公路、电力、通讯、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四、合作期限

项目合作期限为四十年。

五、项目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甲方负责编制。景区内详规及建筑单体设计由乙方负责编制、设计,报甲方按程序审批。规划要求应达到AAAAA级景区的标准。

六、项目用地

1.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规划要求,确定项目用地规模。

2.项目用地属旅游用地,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期限为四十年。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征地费、青苗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农民失地保险金、省市报批费用及耕地占用税等成本费支出总额计算。项目用地性质未经甲方批准,不能改变用途。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㈠.乙方:

1.在合同期限内享受独家合作开发权。

2.享受景区门票收入80%的受益权。

3.五年内按投资进度完成总投资2.4亿元,五年期满景区每年接待能力达到50万人次以上。2012年前创建成功AAAA级景区不少于一个,2014年前创建成功AAAAA级景区不少于一个。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系统,尊重民族习俗,保护自然资源和传统文化,接受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

5. 景点开发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

6. 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包括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7.本合期满后,乙方投资的基础设施、土地、房屋等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所有。若风景名胜区继续对外招商,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㈡.甲方:

1.制订风景名胜区保护办法,依法对风景区的资源、环境、传统文化等进行保护,依法对景区的开发建设与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2.督促乙方按合同履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投资与建设任务。

3.负责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管理,享有门票收入20%的受益权。

4.组建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协助乙方开发建设。

5.规范景区内村民建房、公共建筑的建筑风格,体现地方特色。

6.积极争取资金,加大风景名胜区内景区大门、电力、通讯、公路、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五年内投入不少于6000万元。

7.风景名胜保护区内不再批准新建小水电站、采矿采石场。旺溪、虎形山大峡谷上游要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对现有的小水电站和采矿采石场依法加强管理。合作期限内,风景名胜区引进重大投资项目要认真做好可研和环境评估,注意听取乙方意见。

八、优惠政策

1、本项目作为甲方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已出台的招商引资及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2、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可自主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设计和承揽工程。

3、乙方在景区内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其规费按我县旅游项目的优惠政策包干收取,由甲方的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报建手续。

九、违约责任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约

①开发建设期内,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投资计划,实际投资额不足计划的70%。

②乙方未按第七条第三款要求成功创建AAAA、AAAAA景区。

③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风景名胜区合作开发权。

2、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乙方在风景名胜区内投资的资产归甲方所有;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按评估价格补偿乙方投资。

十、特别约定

风景名胜区原投资商在景区内投资建设的虎形山民族风情园的建构物、旺溪瀑布景区基础设施及其它前期投入,待乙方取得合作开发权后,由乙方与原投资商协商,甲方负责资产移交监证,并解除与原投资商的合同。

十一、其它

1、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2、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邵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十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民宗局、县交通局、县房产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文化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规划局、县水保局、县电力局、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政务服务中心、虎形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小沙江镇人民政府、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管理处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来源:国家级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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