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国土资公[2011]9号
土地登记注销公告
根据《隆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隆执字第40-1号>、《隆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隆执字第7-1号>裁定内容和《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我局依法直接注销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见附表),其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自行作废。本公告一经发布,视为通知相关权利人。
特此公告。
附:
序号 土地使用者 土地座落 土地证号 面 积
1 隆回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隆回县桃洪镇城西商贸小区农贸市场1、2号交易棚 隆国用(2002)字第00-32号 1248平方米
2 隆回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隆回县桃洪镇城西商贸小区农贸市场3、4号交易棚 隆国用(2002)字第00-33号 1248平方米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来源: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