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洪乡自开展群众工作以来,坚持“四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
一是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由村支两委干部组成的村调解委员会会同相关组长、群众公认的老党员、老干部和村民代表,利用情况熟悉、亲友关系等优势,对村内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时调解。
二是群众工作站“综合”调解。由乡派驻群众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与村支两委干部联合办公,对村里未能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综合调解。
三是乡群工办“专项”调解。乡分管政法领导牵头,乡综治办主任、司法所所长、综治武装专干负责,召集乡调解委员会成员,约时定点,对村调委会未能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专项”调解。
四是乡党委、政府“协调”调解。乡党委书记牵头,协调县级相关部门参与,对乡调委会未能调解的“疑难杂症”进行“协调”调解。
来源:罗洪乡群工办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