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隆某某于2011年6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隆回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又将他人打成轻伤。近日,隆回县法院对隆某某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撤销原判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隆某某因为借手机的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了争吵,王某某将隆某某的手划伤。2012年12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隆某某骑摩托车经过隆回县桃洪镇九龙广场时看到了王某某,想起自己昨日被王某某划伤的事心生气愤。于是隆某某停下摩托车后从车上拿出一把长约三十公分的砍刀冲到王某某身后,持刀向王某某的背部砍了两刀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隆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原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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