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防范森林火灾的命令
隆政令[2013]1号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特就防范森林火灾命令如下:
一、禁止在林区内或距林区边缘10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 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和烧田埂、烧土坎、烧山坎、路坎和河坎等生产性用火;
(二) 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 携带火种和易燃品;使用枪械狩猎、实施爆破、实弹射击演练、乱丢烟头和火柴梗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 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加强对中、小学在校生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痴、呆、傻、疯、幼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的监护管理,严防上述人员随意进山入林玩火、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要严格管理。
三、加强林火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强化森林防火协调、指挥、调度工作力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快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五、加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打击力度。对违反本命令,造成森林火警、火灾尚未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9日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