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新闻网讯(通讯员 肖海东)5月20日,隆回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拒不执行停止排污决定的阮某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县公安局依法受理该案,并对阮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隆回县将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首例环境违法案件。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桃洪镇阮某在三阁司镇阳光村进行废旧轮胎炼油加工作业,未经环保行政许可,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冶炼废气、粉尘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及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5月15日,隆回县环境保护局对阮某下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隆环决字【2015】5号)。5月19日,隆回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再次检查时发现阮某仍在组织废旧轮胎油加工作业,继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拒不履行停止排污决定。5月20日,隆回县环保局将该案移交隆回县公安机关。
来源: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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