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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期)

来源: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周 颖 2026-07-02 10: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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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压实入网餐饮经营者主体责任,守牢食品安全底线,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幽灵外卖”、线上信息公示虚假、后厨脏乱差、资质及健康证明造假,线下加工环节管控缺位等乱象。为充分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震慑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隆回县司门前镇某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一)案情介绍:2025年10月8日,隆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材料,称在隆回县司门前镇某店抖音店铺销售的“霉豆腐渣”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隆回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予以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霉豆腐渣、鸭掌包”等食品,且自行使用标签打印机打印含虚假信息的标签张贴于食品上,通过抖音店铺对外销售,并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分装“霉豆腐渣、鸭掌包”等食品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标签打印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典型的农村经营主体依托短视频平台无证生产并销售虚假标签食品案件。当事人多重违法行为叠加,既破坏食品市场准入秩序,也给群众饮食安全带来隐患。隆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并给予大额罚款,清晰传递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无证生产、标签虚假、冒用厂名厂址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坚定态度。后续需持续压实线上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打通网络食品监管闭环,切实守住辖区食品安全底线。

二、隆回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制售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一)案情介绍:2025年12月29日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隆回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抖音购物平台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线索,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30日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在该公司内靠墙处一纸箱里发现24瓶豆豉,包装盒上未贴有标签;2、在该公司内发现有一台电脑和一台打印机,打印机旁有打印好食品标签。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在隆回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开设名为“隆回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等经营。当事人委托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豆豉,出厂未按规定标注标签,最终成品标签由当事人打印、粘贴完成,该批豆鼓到货日期为2025年12月6日,豆鼓标签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28日。该批豆鼓共发货50瓶,生产价为6.3元每瓶,销售价含运费为17.8元每瓶,共销售26瓶,剩余24瓶被本局依法扣押,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7日依法立案查处。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典型食品领域双重违法案件,当事人同时存在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标签不合规食品两项违法行为,折射出部分食品经营主体许可边界认知缺失、标签管理合规意识淡薄的突出问题,具有较强监管警示意义。本案提醒食品经营者:委托加工产品不得随意篡改生产日期,否则将面临严厉行政处罚。

三、隆回县某粉面馆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案

(一)案情介绍:2026年2月3日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隆回县某粉面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操作间摆放有已经开封使用过的超过保质期调味品,当事人未保留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限仍在使用。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查处。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调味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本案餐饮加工环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过期调味品存在微生物滋生、成分变质等安全风险,直接用于餐食加工,会直接威胁就餐群众身体健康。

四、隆回县某卤菜店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拒不整改案

(一)案情介绍:2026年4月23日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隆回县某卤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事散装食品经营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为,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和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2026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仍然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13日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本案经营卤菜(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安排无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执法机关严格遵循“先警告、后处罚”的法定递进程序:2026年4月23日初次检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并作出警告,给予经营者主动纠错空间;5月13日复查确认拒不整改后依法立案,完整落实法定前置程序,未直接跳过警告实施罚款,执法步骤合法、裁量基础清晰。该案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无证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五、隆回县某小餐饮店“三防”设施不完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案

(一)案情介绍:2026年5月2日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网络餐饮经营店依法进行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隆回县某小餐饮店食品操作间出餐口“三防”设施不完善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和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完善食品操作间出餐口“三防设施”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6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复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完善“三防设施”和履行进货查验记录,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查处。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案件评析:本案属于网络餐饮专项整治中典型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案件。当事人先后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是食品操作间出餐口“三防”设施不完善,无法有效防蝇防尘;二是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未留存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先行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场警告,复查时当事人逾期拒不整改,监管部门依法予以立案查处,执法程序完整规范。本案警示小餐饮从业者须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整改隐患,避免因同一问题再次被罚。

来源: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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