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隆回县实际,特就防范森林火灾命令如下:
一、加强火源管理。每年的重点森林防火期为当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在重点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内或距林区边缘100米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要按照责任落实“无缝隙”、火源管控“无禁区”、防火宣传“全覆盖”、应急处理“零延误”的要求,对痴、呆、傻、疯等特殊人员和入山劳作人员要盯紧看牢,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作业和居民生活用火要严格管理,增强群众防火意识,严防人为火灾。
三、加强工作调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力量及时扑救,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快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对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及《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打击力度。对违反本命令,造成森林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若上位法或国家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7日
来源:隆回县人民政府
编辑: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