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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来源:隆回县人民政府 编辑:redcloud 2012-03-08 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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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政公〔2012〕1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将隆回县二环路网主干道(西环党校路段)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隆回县二环路网主干道工程

     二、征收范围:隆回县桃洪镇横江社区五联组(原园艺场)部分国有农用土地规划范围内、坐落位于北抵党校及方大公园、南抵紫日名苑、西抵四一八、东抵四一八路口。(具体见工程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隆回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签约期限:2012年 3 月 15 日至2012年 4 月15日

     六、被征收人对隆回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隆回县二环路网主干道(西环党校路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隆回县二环路网主干道(西环党校路段)

    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改善群众生活出行条件,提升城市总体形象,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建二环路网主干道工程,根据规划要求需对隆回县二环路网主干道(西环党校路段)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隆回县桃洪镇横江社区五联组(原园艺场)部分国有农用土地规划范围内、坐落位于北抵党校及方大公园、南抵紫日名苑、西抵四一八、东抵四一八路口。(具体见工程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

    隆回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实施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

     四、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就近安置,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二)征收补偿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应当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方能给予补偿。经营性用房和生产性用房必须具备上述条件。

    (五)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建筑应具备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救助。

    (六)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相关职能部门一年内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和计量

    (一)权属认定

    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产权人为准。

    (二)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

    1、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以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的面积为准。

    (三)附属物认定

    附属于房屋的屋外厕所、停车棚、杂物房、畜栏等建筑物和构筑物通称为附属物。

    (四)经营性用房的认定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途注明为商业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注明为商业用地的,按商业用房给予补偿。超出权证部分,不予认定为商业用房。

    (五)企业生产性用房的认定

    企业生产性用房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项有效证件,并运用该房在生产经营的,才能视为企业生产性经营用房。

     六、房屋征收补偿(救助)标准

    (一)货币补偿

    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依照有关规定程序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1、独家院落房屋和购买企业改制的房屋

    对《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证齐全或二证缺一的,房屋按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补一”,即征收房屋1m2安置房屋1m2。

    2、企业生产性用房

    对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根据规划要求和有关部门的审批择地给予安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私自搭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3、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补偿面积不足规定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结构和成新结算价款。占地面积按有关规定的土地评估价结算价款。

    4、征收房屋补偿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楼梯间面积不计入公摊面积)。

    5、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房屋附近提供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毛胚房,通电、通水,安装有防护门、有线电视接口。

    (三)就近安置

    1、被征收房屋按规划要求进行安置,安置地不足60平方米可以按60平方米安置,安置用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不足部分或超出部分按该地段该区域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结算。

    2、被征收人房地产在桃洪西路至四一八路口临近水泥路两旁10米内或在新建公路规划红线范围内,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在规定安置区范围内安置第一进商业用地。

    3、被征收人未在桃洪西路至四一八路口水泥路两旁的房屋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地,同时段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4、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评估结算价款。

    (四)违法、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救助性补助

    1、违法建筑住宅部分

    在拆除期限内(以征收公告期限为准),被征收人主动与征收方达成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于征收方拆除要求现金补助的,按房屋结构、年限、面积等因素适当救助。

    2、违法建筑简易房部分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并结合实际,对违法及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资金救助。

    3、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按违法建筑处理

    未在拆除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拒绝拆除的,由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以救助性补助。

     七、过渡方式、期限及补助标准

    (一)过渡方式:自行安置过渡;

    (二)过渡期限:属产权调换方式的,过渡期限暂为12个月(具体以安置房实际交房时间为准)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属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属就近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过渡期限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三)其他补助及标准:

    1、被征收房屋搬家补助费:1500元/户次,按2次计。货币补偿按一次计算。

    2、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4元/ m2月;不足300元按300元/月

    3、热水器拆装补偿费100元/台。

    4、空调拆装补偿费:200元/户台;

    5、被征收房屋的燃气、网络、数字电视、电话和水电原已办理好落户手续的由征收人承担相关费用。

    6、其它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7、非住宅用房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征收房屋安置补偿、补助金分2次支付,首次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按补偿总额的80%支付,余下部分于被征收人将征收房屋腾空移交征收部门后一次付清。

    八、搬迁奖励标准

    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九、其它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上交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被征收人不得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被征

    收房屋统一由征收部门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方可拆除。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隆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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