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办发〔2012〕10号
中共隆回县委办公室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回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隆回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隆回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合对象及个人缴费标准
(一)参合对象。凡户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都可以参加新农合,但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籍人口为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个人参合资金,中途不得参加或退出。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所在地参加了社会(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同时参加新农合,但两种或多种保障待遇之和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总额;母亲在本县参合,其新生儿可在出生30天内凭生育证、出生证、户口簿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随母亲享受出生当年新农合待遇;复员退伍军人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可在2个月内补办参合手续,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自缴费之日次月起享受新农合待遇;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农合;任何人不得同时参加和享受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待遇。
(二)个人缴费标准。自2012年起,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如遇国家调整个人缴费标准,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住院统筹补偿
(一)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1.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50元,实行住院起付线外基本医疗费用全报销支付制度。(见附件1)
2.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300元(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住院补偿起付线为250元),补偿比例75%。
3.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实际补偿比例50%结算,市级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实际补偿比例60%结算。
4.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700元,补偿比例6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后,按省、市统一实际补偿比例结算。
5. 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为55%。
(二)住院补偿封顶线
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最多10万元。
(三)农村五保户住院补偿
农村五保对象因疾病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全免。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补偿80%,民政部门解决20%;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以外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报销,民政部门解决起付线费用;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提高到80%。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经核实后,参照同级定点医
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执行。
2.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工伤、交通事故、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违章(包括无证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的损伤、医疗事故,一律不予补偿。
3.有部分责任或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不分医院级别,按30%的比例补偿,补偿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
4.无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用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手术取内固定物,参照同级医院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标准执行,补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
5. 骨伤科植入性材料费5000元以下的全额纳入补偿,超过5000元的部分不予补偿;乡镇卫生院骨伤科植入性材料费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6. 意外伤害一律凭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总清单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等资料申请补偿,必要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意外伤害原因、无责任方及医疗费用分担的相关材料。
(五)部分单病种住院补偿
1. 住院分娩补偿。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平产住院分娩分别定额补偿300元、55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定额补偿1200元;县外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参照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补偿标准补偿;病理产科可参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补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律不予补偿。
2. 白内障手术治疗补偿。白内障手术治疗费用按2300元包干(单眼),定额补偿1500元。
3. 艾滋病住院补偿。艾滋病患者住院治疗不分医院级别,补偿比例80%。
4. 癌症门诊化疗、放疗费可参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5. 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药费,经县合管办登记、核准后,按60%的比例补偿。
6. 不育、不孕症,不分医院级别,按30%的比例补偿(必须提供生育证),限补偿1次,最多补偿5000元。
(六)住院补偿范围
1. 新农合补偿病种、诊疗项目、药品范围按《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版)》执行;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限使用国家、省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
2. 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各种大型设备检查(CT、MR、彩超、各类造影、减影等)、各类国产无法替代的进口特殊手术耗材费、其他进口材料费按70%的比例纳入补偿范围;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大型设备检查、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手术耗材、特殊药品经审批后纳入补偿范围,具体比例由县合管办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3.超过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定点服务范围的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
(七)住院、转院审批和住院补偿结算程序
1. 住院、转院审批程序
(1)参合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必须持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办理住院、转院审批手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住院、转院审批手续的不予补偿。
(2)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乡镇专职审核员审批;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县合管办审批。转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合管办或乡镇专职审核员审批。一般疾病应在住(转)院的当天办理审批手续,危重急症病人可先住(转)院,3天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3)外出务工农民原则上应选择务工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在住院3天内向县合管办(0739-8237098)电话报告患者姓名、家庭住址、病情、住院医疗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等,经核实批准后方可享受补偿,不报告登记或未经核实批准的不予补偿。
2. 住院补偿结算程序
(1)补偿结算时限。在县内和开通即时结报的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窗口申请结算补偿;特殊情况(急诊转院、死亡)可在10天内补办结算补偿手续;在未开通即时结报的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30天内到县合管办申请结算补偿(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下的,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专职审核员处申请结算补偿)。逾期将自动取消,不予补偿。
(2)补偿申报资料。申请补偿时,必须提供以下原始资料: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医药费收据、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保险公司、外地医保已结算补偿的,须提供结算单和其他符合财会制度的有效复印件。
(3)补偿申请办理人。新农合补偿由患者本人亲自申请办理,患者本人不能亲自申请办理的,由监护人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代办,无监护人或直系亲属的,由村(居)委会负责人代办。由代理人代办的,须由患者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及村(居)委会出具的代理人与患者关系的证明材料(与患者同一户口簿的代办人不须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与患者关系的证明材料)。
3. 住院统筹补充规定
本省、本市范围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偿;市内各县市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后可实行互认制度。
三、门诊统筹补偿
(一)门诊统筹补偿分类
1. 从2012年起,取消每人每年12元的小额门诊补偿,将门诊统筹分为普通门诊补偿和特殊门诊补偿两种形式。
2. 普通门诊限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村卫生室就诊和补偿;特殊门诊限在省、市、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乡镇专职审核员处或县合管办申请补偿。
3. 参合农民凭身份证、户口薄、合作医疗证就诊和申请门诊补偿。
(二)普通门诊补偿
1. 普通门诊补偿标准。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50%,每人每年最多补偿200元。
2. 普通门诊补偿程序。普通门诊实行“即付即补”的补偿模式,只能按就诊次数在就诊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村卫生室即时结算补偿,不得累计补偿。
3. 普通门诊补偿范围。乡镇卫生院限国家、省基本药品费,常规检查费,X线透视、照片费,黑白B超费,门诊手术费,清创缝合费,换药费;定点村卫生室限国家基本药品费,清创缝合费,换药费,注射费,输液费,小儿头皮输液费(实行门诊一般诊疗费制度后,注射费、输液费、小儿头皮输液费纳入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范围,普通门诊不予补偿)。
4. 普通门诊限额标准。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单次处方限额40元,村卫生室普通门诊单次处方限额30元;30天内单次疾病连续补偿不得超过5次。
(三)特殊门诊补偿
1.特殊门诊补偿标准。特殊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60%,每人每年最多补偿1800元。特殊门诊可按年度累计一次性结算补偿。
2.特殊门诊补偿病种。各种恶性肿瘤(癌症),各类白血病,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合并心衰),脑溢血、脑血栓形成、脑梗塞及其严重后遗症,终末期肾病,肝硬化晚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格林巴利综合症,红斑狼疮,血友病,肾病综合征,糖尿病,癫痫,精神分裂症,强直性脊柱炎,麻风病,艾滋病。
其他确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严重慢性疾病,经县合管办核准,可参照特殊门诊补偿标准执行;省、市确定的病种、补偿标准,按省、市规定执行。
3. 特殊门诊补偿程序。特殊门诊补偿按先申报、核实再补偿的程序办理,患者凭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药费收据及清单(电脑打印)等资料原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专职审核员申请登记,乡镇专职审核员初审、汇总上报县合管办复核、批准后再结算补偿。
4. 特殊门诊补偿范围。新农合住院、普通门诊可补偿的药品、检查、治疗费都属于特殊门诊补偿范围,但与特殊病种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不予补偿。
(四)传染性肺结核门诊辅助治疗补偿
已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在县疾控中心接受免费治疗的,其门诊辅助检查费、辅助治疗药品费全免,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由县疾控中心包干使用,新农合全额支付,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五)狂犬疫苗接种补偿
在预防保健机构、定点村卫生室接种狂犬疫苗的,定额补偿100元,纳入普通门诊补偿范围。在县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免疫血清的,按60%的比例补偿,最多补偿300元,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六)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
1. 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范围是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落实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2. 乡镇卫生院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新农合补偿8元,患者负担2元;村卫生室一般门诊诊疗费收费标准为5元,新农合补偿4元,患者负担1元。收取门诊一般诊疗费后,原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费、静脉注射费、心内注射费、动脉加压注射费、静脉输注高氧液费、小儿头皮静脉输液费等一律取消。(村卫生室门诊一般诊疗费具体执行时间由县医改办另行通知)
(七)门诊统筹补充规定
1. 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补偿,不得返还现金。参合农民可以同时享受住院补偿和门诊补偿。
2. 门诊统筹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分配和管理。普通门诊基金以乡镇为单位限额使用,特殊门诊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使用。
3.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村卫生室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特殊门诊医疗费一律不予补偿;跨乡就诊的普通门诊费用一律不予补偿;没有定点村卫生室的村由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就近的定点村卫生室就诊补偿或由乡镇卫生院统筹安排。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一)救治病种及范围
1. 14周岁以内的农村参合儿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具备手术治疗或介入治疗指征的;
2. 14周岁以内的农村参合儿童,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实施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治疗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
3. 各种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耐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住院、门诊治疗的;
4. 0-6岁农村参合聋残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的住院手术治疗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
(二)救治标准
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实行病种定额管理,治疗费用按病种定额包干,分别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及患者个人按比例分担,超出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
1. 农村儿童先心病实行按单病种费用标准免费救治,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的定额包干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额承担;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包干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80%,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负担20%。
2. 农村儿童白血病救治,对规定临床路径的全程规范化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所需费用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及患儿家庭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7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患儿家庭负担10%。对人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规定补助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新农合负担8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
3. 各种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耐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大病按临床路径规范化治疗的,住院补偿比例提高至80%(没有按临床路径规范化治疗的除外)。
4. 在魏源医院住院救治的重性精神病,新农合补偿90%,民政医疗救助补偿10%。
5. 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含药品费)补偿标准提高至330元/次;家庭病床腹膜透析液治疗,经县合管办登记、核准后,腹膜透析液费按60%的比例补偿。
6. 0-6岁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结合全省“启聪扶贫计划”项目的实施,对住院手术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用,由新农合按70%的比例予以补偿。
(三)救治审批程序
1. 儿童先心病及白血病救治审批程序。监护人携带患儿,并持户口薄、合作医疗证、监护人身份证、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患儿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寸4张)到县合管办填写《湖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县合管办、县民政局签具转诊审批意见。
2. 其他重大疾病救治审批程序。患者持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到县合管办填写《湖南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由县合管办签具转诊审批意见。
没有经过审批或到非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就诊的不纳入救治范围。
五、违规行为处理
新农合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按《隆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隆政办发〔2009〕4号)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方案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本方案由县卫生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隆回县参合农民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外基本医疗费新农合全报销支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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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隆回县参合农民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外基本医疗费新农合全报销支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的农村医疗保障工作目标,根据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有关规定和《隆回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合农民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外基本医疗费新农合全报销支付制度(以下简称全报销支付制度),是指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下,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时,缴纳规定的起付线金额后,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新农合予以全额报销。
第三条 全报销支付制度坚持农民受惠、统筹安排、合理控制、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本县内乡镇卫生院(包括中心卫生院)均定为全报销支付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享受全报销支付制度的对象是以户为单位在本县参加了新农合的农业人口。
第六条 未参加新农合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未在本县乡镇卫生院住院的,不享受基本医疗费全额补偿。
第七条 农村五保对象免费医疗、住院分娩补偿、意外伤害补偿按《隆回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院审批及结算程序与免费范围
第八条 享受全报销支付制度的参合农民,原则上应选择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就诊,患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按新农合住院审批程序办理住院审批手续;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住院审批手续的不得享受免费医疗。
第九条 参合农民入院时,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缴纳住院起付线费用,住院时间超过平均住院日(8天)后,超过天数按每天25元的标准缴纳住院起付线费用,住院起付线以外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报销。
第十条 参合农民出院时, 按新农合住院补偿程序办理免费医疗出院结算手续,并对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确认,在医药费收据、费用清单、新农合补偿单上签名(盖章),留存联系电话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不能亲笔签名的,可由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签。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住院起付线以外,全报销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垫付,按新农合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规定和要求,按月与县合管办结算。
第十二条 参合农民基本医疗费全报销范围:
(一)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
(二)一般检查费(包括常规化验、X线透视、X线照片、黑白B超、心电图检查)、治疗费、注射费、输液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不含特护费);
(三)骨伤科植入性材料费1200元以内的。
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及费用不属于全报销范围:
(一)无住院指征住院、放宽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有意拖延时间住院、疗养、康复治疗、门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
(二)超范围及与本次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保健品、营养药品费,特殊检查费(彩超、CT、MRI、经颅多普勒费等);
(三)超出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手术权限的医药费;
(四)住院期间的空调费、生活费,急救车费;
(五)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工伤、交通事故、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违章(包括无证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的损伤、医疗事故、流产、引产等所产生的医药费;
(六)骨伤科植入性材料费超过1200元以上的部分;
(七)《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试行)》规定不予补偿的项目费用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费用。
第四章 医疗费用控制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正确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杜绝过度医疗,防止基金浪费。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住院指征,不得放宽标准住院、挂床住院、随意延长住院时间。同一疾病30天内再次住院的,应转上级医院诊治;同一疾病年度内在乡镇卫生院住院3次以上的应转上级医院诊治;重大疾病(如癌症、白血病等)应转上级医院诊治(急诊抢救除外)。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次均住院费、日均住院费、平均住院日、不规范费用比例、住院率等指标控制在目标范围内,超过控制指标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将次均住院费用分别控制在800元、1000元以下,将日均住院费用分别控制在80元、110元以下,将平均住院日控制在8天以内。(以上指标由县卫生局根据运行情况按年度调整)
第十七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资金总额控制制度,坚持年度内“总额控制,按月结算,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由定点医疗机构控制使用(具体控制指标由县合管办制订,报县卫生局批准)。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诱导参合农民进行不合理医疗消费,也不得故意推诿病人;参合农民不得挂床住院、小病大养、有意拖延住院时间。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九条 全报销支付制度在县新农合管委会、监委会的领导下,由县卫生局、县合管办负责组织实施。县卫生、药监、物价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医疗费全额补偿工作。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对基本医疗费全额补偿工作的监督,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办签订《隆回县参合农民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外基本医疗费全报销支付制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违规处理责任,并严格执行协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合管办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并扣除责任保证金或核减补偿资金;情节严重的,报县卫生局追究当事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有意推诿病人,造成不良影响,或用不正当手段诱导参合农民进行不合理医疗消费,造成基金浪费;
(二)不按收费标准的80%进行医疗服务收费的;
(三)医疗费用控制及运行效益指标严重超过或低于目标的;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不予支付,并由县合管办依规对定点医疗机构作出扣除责任保证金、核减补偿资金、限期整改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县卫生局按照《隆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取消其定点资格,对当事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严格审查患者参合身份,造成冒名顶替住院,或将非基本医疗费全额补偿对象纳入补偿范围的;
(二)挂床住院、放宽标准住院、随意增加合并疾病或第二诊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开非治疗性药品及与病情无关药品,串换药品,滥用贵重药品(含贵重中药材),重复检查或超范围检查的;
(四)违反收费标准乱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无医嘱收费的;
(五)不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
(六)超出手术权限和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
(七)弄虚作假,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费全额补偿,虚报费用冲抵起付线,中途结账,套取基金的;
(八)违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新农合不予补偿,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行承担,同时取消当事人及该户当年享受新农合补偿的权利;已发生补偿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追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证件转借他人或借用他人证件冒名顶替住院的;
(二)夸大虚报病情、小病大养、有意拖延住院时间、收到出院或转诊通知书后拒不出院或转诊的(下达出院或转诊通知书后,拒不出院或转诊的,自通知之日起,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承担);
(三)可以门诊治疗而强行要求住院治疗的;
(四)挂床住院的;
(五)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省、市、县有关新农合文件规定执行。
农村五保对象免费医疗住院管理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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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湖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湖南省马王堆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所附属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脑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湖南省结核病医院、省劳卫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六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六九医院、武警湖南省总队医院、湖南旺旺医院
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邵阳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邵阳医专附属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邵阳爱尔眼科医院、宝庆耳鼻喉专科医院、老科协中山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疾控中心、宝庆精神病医院
三、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民营医疗机构):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县皮肤病防治所、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限住院分娩)、荣兴医院(民营)、魏源医院(民营)、德铭医院(民营)
四、乡镇定点医疗机构
中心卫生院:小沙江镇卫生院、金石桥镇卫生院、司门前镇卫生院、高平镇卫生院、六都寨镇卫生院、荷香桥镇卫生院、横板桥镇卫生院、滩头镇卫生院、周旺镇卫生院、桃洪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麻塘山乡卫生院、虎形山瑶族乡卫生院、鸭田镇卫生院、羊古坳乡卫生院、大水田乡卫生院、罗洪乡卫生院、七江乡卫生院、荷田乡卫生院、石门乡卫生院、南岳庙乡卫生院、西洋江乡卫生院、岩口乡卫生院、雨山铺镇乡卫生院、北山镇卫生院、山界回族乡卫生院、三阁司乡卫生院
五、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儿童先心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解放军163医院、旺旺医院(以上为省级救治定点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市级救治定点医院限开展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4个病种手术治疗)
儿童白血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
耐多药结核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省结核病防治所(省胸科医院)
各种癌症、终末期肾病及重性精神病的住院及门诊医疗救治任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新农合定点综合医院及定点专科医院承担。
来源:中国隆回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