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下午,家住隆回县小沙江镇旺溪村的农民工胡庆南打电话到隆回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队,高兴地说“我的工钱拿到了,谢谢你们……”
当日上午,56岁的胡庆南来到隆回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告诉工作人员自己的工资领不到。看着胡某无助的神情,监察员对其投诉事项进行了仔细询问后得知:胡某在县郊乡镇的某木制品工艺厂做神龛油漆工,因自己经手的神龛油漆工艺存在质量问题,老板以赔偿损失为由拒付工资。大队监察员随即拨打该木制品工艺厂老板杨某电话,得到杨某对投诉事项的认可后,监察员向其简要宣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着重阐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终,杨某在电话中承诺双方协商后支付胡某工资。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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