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回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确保义务教育招生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县直义务教育学校、各乡镇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工作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教育局主管全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税务、银行等职能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协助做好全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各类义务教育招生中各类招生违规行为。
第五条 处理方式包括: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
(三)诫勉;
(四)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五)纪律处分;
(六)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章 核查单位相关人员责任追究
第六条 在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中,负责学生就读资格核查的单位(以下简称核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1.布置、督促核查工作不力,造成核查工作不能顺利完成的;
2.在调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相关信息过程中,履职不力、工作不实,致使信息失真或不全面的;
3.在核查过程中,接受被核查学生家长或关联人吃请及有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4.在核查过程中,协同被核查学生家长造假的;
5.为不具备条件在城区学校就读的学生及其家长弄虚作假或提供便利条件的;
6.对不具备条件在城区学校就读的学生及其家长乱许诺、乱表态,造成招生工作被动的。
第三章 招生单位相关人员责任追究
第七条 招生单位(指各义务教育招生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1.违反“划片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学校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的;
2.不按规定时间、程序及其他要求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条件和结果的;
3.突破招生计划招生的;
4.向学生、家长收取好处费的;
5.未经批准跨区域招生的;
6.违规拒收已审核通过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及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
7.空挂学籍,以借(寄)读、转学等名义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的;
8.违规接收插班学生的;
9.提前开展招生活动的(包括提前招生登记等);
10.进行虚假或违规招生宣传,作预录取承诺的;
11.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
第四章 招生主管、协助部门相关人员责任追究
第八条 招生主管、协助部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1.不按规定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条件和结果的;
2.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更改学生报名、录取结果等信息使其被录取的;
3.接受学生家长或关联人吃请及有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4.不按《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违规接转学生的;
5.其他违规招生行为。
第五章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1.在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学校借(寄)读、学籍注册等问题上,向县教育局、学校、相关人员打招呼、递条子,干预教育主管部门及招生单位招生工作的;
2.在招生过程中,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伙同学生家长造假的;
3.不遵守招生规则,鼓动、参与、策划聚众滋事、无理取闹和非法上访的。
第六章 企业、经商店铺等用工单位责任追究
第十条 在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学位过程中提供虚假用工合同、工资表等材料的个体工商店铺和企业,一经查实在网上公示,提供的资料不予通过。根据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企业、个体经商店铺及其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招生监督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协助机关的纪检监察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监督责任。对监督、查处不力的,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上级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隆回县委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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