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本网接到自来水用户投诉,称隆回自来水公司不通知不催缴只为收高额违约金,现全文转载如下:
我是隆回县自来水公司060633-01客户,于3月22日接到自来水公司电话要我去交100多元的水费。由于我们全家只是偶尔在家小住几天,便问怎么会产生这么多水费?是不是弄错了?对方说没有错,具体情况你去营业厅看看。我说我现在在外面出差,我回来了就来核对。26日出差回家后,立马赶到自来水公司收费处了解情况,收费员黄某某告诉我:水费63.22元,滞纳金44.60元,滞纳金按每日5‰的标准收取。
鉴于此,本人对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疑问: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来水公司负有水费通知的基本义务,用户的缴费义务在合同法上属于债务履行,但债务履行是债权确定及债权主张为前提,所以,没有水费通知就没有用户的缴费义务。隆回县自来水公司,为什么在产生这么多滞纳金后才通知客户来交费,而不是在产生滞纳金之前尽到告知义务?而且我只是多方面原因疏忽了水费,并不是恶意欠费,为什么一定要强迫我交清滞纳金呢?
2.自来水公司与本人从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供水合同。既然没有签订合同,那就不存在违约金这一说法。
3.滞纳金按每日5‰的标准收取。2005年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了修订,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天5‰违约金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按年计算违约金竟高达应缴水费的182.5%,是目前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4.4倍!是一年定期存款的67倍!是一年活期存款的422.5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和《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自来水公司的按每日5‰的标准收取收得没有任何道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将得不到法院支持。隆回自来水公司的违约金已经超过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对法律的藐视,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践踏。
4.隆回县自来水公司要向广大的隆回人民公布收取的巨额违约金的去向。
自来水公司长期以来,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向欠费业主收取高额违约金,这本身就是利用它行业的垄断地位,和消费者不平等地位强行收取。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来源:中国隆回网
编辑:redcloud